1、年龄:18-70周岁;
2、身高:小型车 150CM ,大型车 155CM ;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 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
1、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本市区、县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