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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被注销的驾照可复活

发表时间:2011-05-31 阅读次数:3138次

2010年4月1日起,“过期证”三年内可“救活”

新规增加了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以往,因驾驶证审验逾期超过1年或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超过1年,部分司机的驾驶证就会被自动注销。持证人必须重新参加科目一到科目三的考试,才能拿到新的驾驶证。

根据新规,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2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比如,以常见驾驶证C1为例,如果1名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如果没有及时换证,超过有效期1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该驾驶证将被注销。按照救济规定,该驾驶证在被注销后2年内即2011年10月20日前为“注销可恢复”状态。这意味着“过期证”3年内还可以恢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累计积分未达满分的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证。

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规定:驾驶人首先向驾管部门申请,驾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再预约科目一考试(即理论考试)。恢复驾驶资格的科目一考试共50道题,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在30分钟内完成答题,考试合格后即可恢复驾驶资格。

4月1日后,本市符合规定的人,可持已被注销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到市交警支队驾管科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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