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申请人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已年满18周岁。
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退役军人(含武警)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2)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及复印件;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6、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2、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并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