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正后将重新公布。
1.未满4周岁乘车应配安全座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 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学龄前儿童不得独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3.校车要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4.课外培训机构建安保制度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
5.网吧酒吧门口设醒目禁入标志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6.“有家没人管”孩子社会抚养
民政部门应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