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 还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 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